检查机构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危害及有效对策
随着经济的发展,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报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。同时,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追求利益的违法行为。讨论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问题,讨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社会危害,提出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,完善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,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,防止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。
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,近年来,产品质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,检验报告越来越受到生产企业、销售商、消费者的关注,检验机构检验产品数量逐年增加,部分检验机构拉动业务,创造业绩,忽视检验质量,严重失去检验工作的公平性,甚至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追求利益。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客观、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书。所谓客观,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出具检验结果或认证证书时,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有主观偏见。所谓正义,是指在检验或认证过程中,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和认证,不得徇私舞弊。虚假检查报告是指技术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故意欺骗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技术规范要求,在具体检查工作中作出的不科学、不真实的检查报告。这与低质量的检验报告不同,因为技术水平不够。
一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
经过多年的发展,我国各类检查机构为行政职能的履行提供了技术支持,为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。虚假的检查报告严重丧失了技术机构检查工作的公平性,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。
(一)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
在现实生活中,产品质量与我们密切相关,食品、建筑材料、消防产品、特种设备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,如重庆九龙坡区质量监督局测试火锅底材料品牌、辣鱼底材料检测“罗丹明B”(使用“罗丹明B"它会导致人类皮下组织生长肉瘤,具有致癌性和突变性);被称为沈阳最高的皇帝万鑫国际大厦发生了严重的火灾。除了非法操作是火灾的导火索外,不合格和易燃的建筑材料是火灾迅速蔓延的最大共犯。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。不合格和虚假的检查结果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埋下了事故隐患。
(二)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
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基础,在规范企业生产、销售行为、提高产品质量、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对于企业来说,产品是否合格与企业的声誉、利益和生存有关“砒霜门"在事件中,不同结果的检查报告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只有检验机构发布客观、公平、准确的检验报告,才能真正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这也是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。虚假的检验报告不仅成为不道德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产品“保护伞",它也将成为消费者的权利保护“拦路虎"。
(3)严重影响检验机构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。
科学公正的检查报告关系到检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声誉。农夫山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“砒霜门”事件中,有网友留言说,“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哪里?”,“作为一个执法者,不以身作则,不维护正义,真的是浪费人民那么相信你”。[1]部门“公信力”相关企业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二、杜绝检查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有效对策
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不真实,甚至没有检测报告或虚假报告,性质恶劣、危害、不良影响从根本上减少和结束虚假检测报告,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,完善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检验人员的建设和管理,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,只实现全面管理和控制,更好地预防,减少和结束虚假检测报告。
(一)进一步加强机构自身建设,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。
检验机构应当按照《实验室资质鉴定与评价标准》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,有效控制检测活动.根据工作环节明确各类检验管理人员的职责,实行检验机构负责人、抽样人员、检验人员分工责任制,认真执行检验、审批报告的审批程序。建立科学的抽样和检验制度。在实施监督、检验和抽样时,应采用随机抽样方法,实施抽样和分离制度。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所有信息应清晰、准确,避免误导任何一方使用报告,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工作,认真实施相关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,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。
(二)加强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。
检验机构需要不断加强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,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,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感、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.在正常的检查工作中,应执行检查人员的证书。在实验过程中,般应安排两名持有证书的测试人员参与测试过程。一个负责操作读数,另一个负责检查记录,以控制测试过程的准确性和公平性。同时,积极推进自动检测数据采集系统的试验,从样品输入中控制检测试验的真实性。
(3)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。
检验机构的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,严格履行职责,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,确保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.如果发现检验机构严重违反工作程序,在检验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或结果,应给予批评通知.检验机构弄虚作假、出具虚假报告、伪造、篡改检验结果、检验报告严重不真实等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追究检验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,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,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监督不力、玩忽职守、纵容、包庇检查机构违法、违纪的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。
推荐资讯
- 电池出口为何选择做CB认证...
- 干货 | 锂电池CB认证详解...
- 您对电池质量检验报告了...
- CCC&CQC傻傻分不清?快来...
- 你对印度BIS认证了解多少...
- 关于“CQC认证”App应用的...
- 【推荐】CQC标志认证最全...
- 注意出口日本!PSE认证安全...
- 阅读日本电器用品安全法...
- UN38.3检查意味着什么?必须...
- UN38.3锂电池检验报告是什...
- 带你进入美国ETL认证_ETL认...
- 介绍ETL认证...
- 印度BIS认证费BIS注意事项...
- 你对印度BIS认证了解多少...
- [有问题必答]3C认证17个常...
- 快看!最新的移动电源标准...
- 使用CB认证也有这个注意事...
- CB认证韩国电池KC认证接受...
- 让您了解锂电池运输,深...
众检检验Contact
业务咨询:400-1668-320
售后服务:0755-23720636
企业邮箱:info@cmczj-lab.com
深圳总部: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荔园路恺辉茂工业园厂房B栋1楼